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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环罚决字〔2017〕44号河南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法定代表人:田金中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大有庄村康庄路东侧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5月18日,环保部环境督察组和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原料储存场所南北两侧均有部分生产原料(石子)露天存放,无任何防粉尘措施。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7〕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将原料入库堆存等防止扬尘的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4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2.交行百支,账号:;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郑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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