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修改开创消费者维权新时代计划
核心提示:修改后的消保法,不仅针对远程交易等消费新课题设计了相应的维权机制,而且针对消费维权难等现实积弊,在充实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加大侵权等方向频频发力。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消保法199 年出台后的首次修改,其改动幅度之大、制度创新之多堪称空前。修改后的消保法,不仅针对远程交易等消费新课题设计了相应的维权机制,而且针对消费维权难等现实积弊,在充实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加大侵权等方向频频发力。由此,历经二十年风雨洗礼后,与市场经济进程和消费维权需求日益脱节的消保法,终于重获新生。
追溯历史,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兴起,乃是经济变迁和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前期,通用汽车的成功意味着世界经济以生产者为主导;20世纪后期,微软的成功象征着世界经济以股东为主导;进入21世纪后,沃尔玛、家乐福的成功则标志着世界经济转向以消费者为主导。基于这样的历史变迁,各国不能不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立法设计、政策制定中向消费者权益倾斜。各国经验已经证明,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和经营者行为,促进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质量。
我国有着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同时又处于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在此语境下,我国亟需重构适应时代发展并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接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此次消保法修改正是体现了加大保护和加重惩罚并济的世界发展趋势。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消保法适用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奢侈品,由传统服务扩展到金融服务。此次我国消保法修改同样将汽车、金融服务等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从而大大拓展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再比如在惩罚侵权行为方面,此次我国消保法修改,综合吸收了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的法律优点,无论是提高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还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升级,都彰显了加大惩罚力度的立法理念,契合了全球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发展方向。
尤其是,此次消保法修改不仅努力与国际接轨,也汲取历史教训,大大推进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消保法实施二十年来,除了俗称 假一赔二 的第49条备受关注并产生了司法判例外,其他条文几乎不被适用。统计表明,北京市法院系统最近三年受理了 00多件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但最终按照此类争议立案的仅有70多件,不足四分之一。消保法被虚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条款和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和抽象,因而丧失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困境,此次消保法修改秉持的基本立法原则是,确定消费者权利时概括抽象,为权益保护留下足够的空间;确定经营者义务和法律时具体细致,使法律真正具备可操作性。由此,消保法不仅坚守了向消费者权益倾斜的立法本位,也使得其所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真正能够得以实现。
作为与公民消费权益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消保法的修改无疑是我国立法和消费维权的标志性事件。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修改后的消保法于明年 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的消费者将获得更加强大有效的维权利器,并由此开启一个消费维权的新时代。
许多企业都是难以企及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消保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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