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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或迎大地震——养老补贴引发的贪污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永法刑初字第0059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
东部沿海、珠三角地区 被告人张旭东,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原纪检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洪,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4)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东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涛、代理检察员谢智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东及其辩护人段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的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旭东在担任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纪检组长,分管救灾救济、民办养老机构期间,与时任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局长谢某某、副局长夏某某以及救灾救济科科长、社会福利科科长阳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后,四人利用负责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物资采购的职务之便,在购进救灾救济物资的过程中,与供货方田某甲、谷某甲、张某甲、罗某某和李某甲等人相互串通,采取虚增货款的方式,共计侵吞公款900000元,由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夏某某、谢某某共同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张旭东分得282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谢某某共谋后,利用职务之便,在重庆市永川区跳蹬床上用品厂采购五保老人秋装的过程中,与该厂负责人田某甲相互串通后,采取虚增货款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280000元。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各分得90000元,谢某某分得100000元。
(二)2013年4月,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谢某某共谋后,在谷某甲处购进救灾应急棉被的过程中,与谷某甲相互串通后,采取虚增货款的方式,侵吞国家资金230000元。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各分得75000元,谢某某分得80000元。
(三)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谢某某、夏某某共谋后,在罗某某处采购棉衣的过程中,与罗某某相互串通后,采取虚增货款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150000元。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谢某某各分得40000元,夏某某分得30000元。
(四)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谢某某共谋后,在李某甲处购进五保老人夏装的过程中,与李某甲相互串通后,采取虚增货款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220000元。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各分得72500元,谢某某分得75000元。
(五)2012年底,被告人张旭东和谢某某、阳某某共谋后,在张某甲处购买救灾应急食品750000元并办成购物卡后,以方便使用为由,让张某甲从上述750000元的购物卡中扣除20000元并办成4张面值各5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张旭东和阳某某各分得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1张,谢某某分得共计10000元的购物卡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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