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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通川区宝马刚买3天撞死74岁横穿高速

来源:朝阳手机网 时间:2020.08.12

达州通川区:宝马刚买3天撞死74岁横穿高速农妇 - 社会 - 达州-达州综合门户站

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74岁的王大娘傍晚时分横穿高速路,到对面地里摘菜,谁知被马先生驾驶的宝马车当场撞飞。王大娘的两个女儿将马先生告上通川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而马先生也将对方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修车费用。

到对面地里摘菜被撞

5月29日傍晚7点30分,王大娘横穿高速路到对面地里摘菜,马先生驾驶一辆宝马轿车由达州往万源方向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1326公里+650米路段(即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一组)时,将王大娘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交警高速公路支队达陕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大娘横穿高速公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应承担60%的;马先生驾车操作不当,负40%的。

7月14日,王大娘的两个女儿作为原告将马先生和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宝马车系马先生5月27日才买回的,买回第3天就出车祸,所幸购车当天,他就在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马先生垫付了2万元丧葬费。

死者亲属获赔14万

王大娘虽系农业人口,但其耕地被征用,已作为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自2010年1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退休金,故应按城镇居民计赔各项损失。事故发生时其年满74岁,死亡赔偿金应计赔6年。

法院认为原告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8.5万余元。由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万元,余下的7.5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60%即4.5万余元;马先生承担40%即3万余元,该款由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予以赔付。原告扣除其自行承担的4.5万余元和马先生已经支付的2万元,还应获赔12万余元。

法院9月16日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共计赔偿14万余元,该款直接支付原告12万余元,支付马先生2万元。

车主主张万元修车费

该案判决生效后,马先生随后将之前的原告方即王大娘的两个女儿告上法庭,同时将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也列为被告。

马先生认为,既然交通事故认定由被告方承担60%的,那么对方也应该承担近2万元的修车费。人被撞死了,还要赔修车费,这想想都好冤啊!被告方觉得想不通。

昨日,通川区民事第一审判庭再次审理该案,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各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1.3万余元;被告在2014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1.5万元。

通川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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