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安县原副县长吕宗明涉嫌受贿165万
贵州正安县原副县长吕宗明涉嫌受贿165万受审
10月17日,被控利用担负正安县副县长分管乡企局、交通局、经贸局及全县安全生产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款165万元的原正安县副县长吕宗明出庭受审。该案成为遵义中院参加 十佳(优秀)审判长(刑事) 评选活动的示范庭之一。据了解,为切实增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省高院日前组织开展了全省 十佳(优秀)审判长(刑事) 评选活动。
被控受贿165万元
据公诉人介绍,现年52岁的吕宗明系遵义市正安县人,自2001年10月起任正安县副县长,2003年3月开始分管乡企局、交通局、经贸局及全县安全生产。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分管乡企局的职务之便,收受正安县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业主贿赂共计67万元,其中包括:在该县农村生活自用煤矿整合计划、布局调剂进程中,收受为使煤矿得到保存并启封的矿老板贿赂7笔;在煤矿的转让、合股、业主变更等进程中,收受贿赂4笔;因其他请托事项收受矿老板贿赂3笔。
公诉机关还指控吕宗明利用分管交通局的职务便利,收受该县公路工程部份项目负责人贿赂4笔,共计98万元。吕宗明被控合计受贿165万元。
收现金也收储蓄卡
在庭审中,公诉人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吕宗明犯有受贿罪。这些罗列的证据表明,吕宗明收受的贿赂小至1万元,多至每笔40万元。
2003年11月,吕宗明在正安县政府实施省道207公路李子水至文家坟公路改造工程的进程中,在其副县长办公室收受该县1建筑公司总经理40万元。2005年12月,在正安县交通局实施县城至丝厂弯通乡油路改造工程的过程中,在红花岗区的红花岗广场收受遵义公路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贿赂款15万元。
2005年12月,正安县交通局补贴两施工单位沥青差价款后,一项目负责人在遵义港澳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吕宗明20万元。其他多笔款项则由吕宗明分别在家中和办公室等地收取。这些赃款中有5笔现金由吕宗明亲自收取,其他不少款项则由他人通过储蓄卡转交到吕手中。
40万元,受贿?补偿?
在法庭上,吕宗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公诉机关将个别款项定为受贿。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03年11月受贿40万元的情况,吕宗明陈述这并非受贿款,而是他曾与送钱人张某有言在先,即:张某中标后,应该将其中一部分工程交给吕宗明的弟弟来做,但后来张提出自己单独做工程,所以张才主动取出40万元交给吕宗明作为对其弟的 补偿 。
经检察机关查明,法庭上,吕宗明说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党章,他情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检察机关查明:案发后,吕宗明主动向反贪干警交代了犯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交出了藏匿的全部赃款。其间,吕宗明还积极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和自首情节。
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唐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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