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生存
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法〔2017〕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地址: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连臣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处置位于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一采油厂第四油矿附近含油泥浆暂存点中的含油污泥时,存在防渗布破损,造成少量含油污泥渗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2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7〕34号)及送达回证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清理渗漏油污并完善相应防治污染设施,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帐 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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