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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和国防科工局赴中核集团开展原子能力量

来源:朝阳手机网 时间:2021.08.25

: 全国人大和国防科工局赴中核集团开展原子能立法调研

5月20至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矫勇,国防科工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建华一行赴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秦山核电基地等单位开展原子能立法调研。中核集团董事、党组副书记祖斌,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书堂陪同调研。

王洪尧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和原子能立法工作。原子能法的制定出台将对推动我国核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国核能事业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我国负核大国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原子能立法将完善涉核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要紧密结合实际,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张建华指出,原子能立法是促进原子能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核工业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原子能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原子能立法工作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原子能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必须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的理念,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子能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调研期间,中核集团表示,全国人大环资委、国防科工局等上级领导多次到中核集团进行调研指导,体现了对中国核工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制定一部科学、合理、适合中国国情的《原子能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指示精神,做好我国核工业顶层设计,确保我国核事业安全高效发展,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核集团将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同时以原子能立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为推动我国从核大国向核强国迈进贡献自己的力量。

调研期间,调研组一行实地调研了核动力院、红华公司、秦山核电有关核设施,并召开了原子能立法座谈会。中核集团总部、中国原子能、中核浦原、驻川成员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单位对原子能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集团公司总助级领导李朝晖,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司长邓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上海市人大、四川省人大,集团公司审计与法务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

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是美国制定的。美国政府在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之后的1945年12月20日提出了公法第585号,经第79届国会通过,颁发作为1946年原子能法,以后分别在1954年和1964年进行了修正。目前世界上已经制定原子能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印度、加拿大、罗马尼亚、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等。

原子能法的主要内容归结起来有下列几方面:适用范围的规定;原子能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核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核矿藏的开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监督和管理;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以及辐射防护;核辐射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核事故应急管理和核损害的赔偿;国际合作与交流;奖励与惩罚;法律等等。

2018年9月21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军民融合发展作出了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出口,并对核及核两用品出口、核进口、防扩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进出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口等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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